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07 14:44) 点击:263 |
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如何处理?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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