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12年3月开发示范区购得一门面,面积为22.55平方,但到止前为止出卖方一直未为本人办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交款时销售人员口头约定8月份办理电子合同),出卖方于12年12月中旬至电:因图纸误差,原门面增大至40.11平方,让补差价9100元,本人于13年元月1日前往该出卖方,出卖方说商量,出无负责人出面,只说等消息,至11日才回算说和开发商商量,并到至今无结果。鉴于此种情况我该怎样来维护我的权益呢。是否就凭临时合同上的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中约定按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金额多退少补的霸王条款让我补款这么多呢。如果现在我想退掉此门面,我又该怎样处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