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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认定及问题
案情 家父罗**于2015年3月18日,与王*平,王*平等人,应邱*等人来到湖南**建筑集团(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市**大道道路绿化提制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工地从事道路绿化工作,来到此工地由邱*等人安排住在当地一家民房内,房子是租的(离项目部隔一个菜园子)到工地罗**等人的工资为120元/天,加班按25元每小时计算,由邱*按月以现金方式代理发放,上班时间为8:00-12:00 13:30-17:30 ,工作期间没有工作证,有工作马甲(医院手术室医生丢失)不打上下班卡,由邱*采用手工记录和员工自己记录的方式确认考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保险。他们于2015年3月19日按作息时间8:00—12:00 13:30-17:30的时间开始工作,在2015年3月24日16:00时在**大道****路口(此路属于标段中的一部分)因到马路对面拿捆土草绳捆树根在通过人行斑马线时被湘A***55的小车撞倒(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由邱*(当班班长)、王*平等人送往**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25日1:30死亡。车主全责,已经达成调解获得部分赔偿。我们多次与建筑公司讨论赔偿问题均无果。 2015年4月30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申请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7日仲裁委以邱*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分包资质,和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为据裁裁决罗**死亡前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详见长劳人仲案字2015-371号裁决书和庭审记录) 2015年7月27建筑公司向**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2016年3月2日一审以被告和第三人邱*未能举证证明第三人邱*系原告西湖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予认定劳动关系。以被告和第三人邱*未能充分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西湖公司和第三人邱*存在劳动分包关系,不予认定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详见2015岳民初字第05214号和庭审记录) 2016年3月15我们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2016年10月24二审以我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建筑公司和邱*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不予认定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详见2016湘01民终2735号和庭审记录) 问:1这种情况我还能得到赔偿吗?如没有?为什么没有?如果有?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得到赔偿? 2有朋友建议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这样做可行吗?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还能改判获得由西湖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3有朋友建议追究雇主雇佣关系获得赔偿,赔偿以什么标准计算赔偿额度?问题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与雇主雇佣关系赔偿是不是冲突,是不是有抵消部分?抵消部分怎么择算? 4整个案件的诉讼步骤是不是有错误?是不是可以不通过劳动局直接向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索取赔偿?是向建筑公司还是包工头? 5作为律师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呢?其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呢?
地区:湖南-长沙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6-11-27 11:59:48
提问者:ASK1480218656l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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